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3-06-13 09:29 浏览次数:1360
人们常说“铁树开花,枯木发芽。”这里说的“铁树”是一种学名叫作苏铁的原始裸子植物,被誉为“植物界大熊猫”。近年来,野生苏铁被大量滥采、走私、贩卖,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打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迫在眉睫。
6月8日,开远法院在灵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私挖、买卖野生苏铁的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明知苏铁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自家玉米地内私挖野生苏铁科植物2株拿回家中种植,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宋某在明知苏铁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前提下,经被告人罗某介绍向他人收购苏铁科植物 200 余株,并利用网络向他人非法出售谋利。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罗某家中查获的2株植物以及在被告人宋某家中查获的200余株植物皆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等级为一级的苏铁。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罗某违反国家规定,介绍宋某向他人收购、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宝贵财富。法官在此提醒民众,一定要提高保护国家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切勿随意猎捕、杀害、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 开远市人民法院 马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