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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有毒”减肥药 ,开远法院判了!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3-05-15 16:03 浏览次数:2178

近日,开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殷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殷某为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他人推荐下接触了名为“燃脂计”的减肥胶囊,因考虑到减肥胶囊市场需求大利润高,便欲通过卖减肥胶囊赚钱。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殷某通过网络搜索该减肥胶囊后与经营淘宝店铺的李某先后购买名为“燃脂计”的无正规外包装零散减肥胶囊共计2400粒。之后,殷某网购玻璃瓶、透明封口袋等物品,将上述没有购货凭证,来源不明的减肥胶囊,分装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42000元。经鉴定,殷某用于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及呋塞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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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如今微信朋友圈中琳蓝满目的保健品,多存在夸大功效且不具有合法销售来源,更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食用,以免对身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作者: 开远市人民法院  马吕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