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告知义务减轻司法诉累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04-21 15:44 浏览次数:4177
今日,开远法院受理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系我院退休干警,身份特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李某某有权申请回避。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欲与被告李某某电话联系告知其诉讼权利,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为了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4月11日下午,我院民二庭干警驱车前往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羊街乡柏棕棚村,亲自上门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干警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了被告的赞赏,明确表示完全信任开远法院审理此案,不要求回避。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取消当事人对法院在审判中可能存在偏袒情形的怀疑,从而规避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的申诉、上访行为,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司法公信的三重效果。
从本案看,被告李某某因身体不适,行动不便,他主动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利于案件当事人应诉,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供稿:市法院 作者:刘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