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悔与泪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11-28 15:17 浏览次数:4325
在庄严的法庭上,一名三十出头的唐姓男子坐在被告席上泣不成声,他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在接受审判。
2015年4月,唐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地男子购买1支改装射钉枪藏匿于家中,用于打田地里的貂鼠。同年6月10日12时许,唐某某携带射钉枪、驾驶摩托车载不满四周岁的儿子到地里除草。二人行至阿沙枯村通往白米地与大平地村岔路口时,因唐某某要上厕所,就把儿子及填装了弹药的射钉枪留在原地。途中,儿子不慎被射钉枪击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害人也就是他的儿子系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符合散弹枪击发致伤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单独带着三岁多的儿子去除草,且携带射钉枪,在明知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儿子年龄尚小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过失,对造成其子被射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应数罪并罚。唐某某因无知、不懂法,看到村里人买气枪等打鸟或貂鼠,盲目跟从,由于自己的不懂法、考虑不周,葬送了自己年幼儿子的性命,给全家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作为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身份,唐某某后悔不已,在法庭里留下了悔恨的眼泪。
刑法惩处犯罪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法官断办也不是简单的机械、教条处理。在该案中,法官考虑到唐某某虽犯两罪,但都是因为不懂法、过失造成,自己处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积极悔罪,家人对其行为也表示谅解,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唐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实行社区矫正,已达到通过个案既惩处了犯罪,又教育改造了犯罪分子,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供稿:市法院 作者: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