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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法院反映四个因素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中虚开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现象频发并提出工作建议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09-20 14:34 浏览次数:4202

开远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虚开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现象频发,导致法官在开庭后才能查实所诉法院无管辖权,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为遏制该现象,特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起诉一方当事人行个人方便。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虚开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多涉及“上门女婿”和“外嫁女”。户籍地不在同地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后,一方未办理户籍迁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家庭不睦,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上门女婿”或“外嫁女”外出打工或回原籍生活,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处于“有名无实”的婚姻状况。一方起诉离婚时,明知需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为了便己,虚开被告经常住所地证明,将矛盾纠纷不负责任地推向就近法院,造成诉讼程序不合法,浪费司法资源。
二是基层组织虚开证明材料泛滥。在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开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受限于人口流动性频繁,所辖范围大等因素,不能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村(居)民的居住情况,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依据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而出具。起诉一方当事人与辖区村(居)委会干部属于“乡里乡亲”,碍于情面,导致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审核不严谨,滥开证明。
三是基层组织虚开证明打击力度不强。基层组织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对辖区内群众出具证明,目的是解决家庭矛盾,方便社区群众,与“伪造证据”相距甚远。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造成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进行实质审查后才能发现证明系“伪造”,对所诉案件无管辖权。法院受限于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基层组织开具的虚假证明一般不予追究、移送管辖,间接助长了虚开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横行的不良风气。
四是应诉一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诉法院在立案后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被告有15天的答辩期。答辩期内,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被告文化水平低,对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加之经济条件限制不允许聘请律师,导致法官在法庭调查才能发现程序有误,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
对此,开远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普法阶段广宣传。法院结合工作职责,利用巡回审理、公开开庭、特殊节点上街“摆摊”等方式,向老百姓宣传开具虚假证明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使之诚信诉讼。
二是立案阶段严把关。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起诉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严格审核,提高立案准确性,避免驳回或移送,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审理阶段严打击。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据负有责任的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要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加强教育,使之认识到的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供稿:法院   作者: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