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天地

开远法院反映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06-23 09:13 浏览次数:4220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身不着法袍,但因富有社会阅历、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在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参与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开远法院通过研判分析,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积极发挥其作用。
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与审判实际不匹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取有关组织推荐和公民提出申请两种方式,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涉及行业较为单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银行等行业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不能积极参与其中,实现专业化参审模式。
二是人民陪审员管理权属与考核制度不匹配。最高法、司法部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方案中未明确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属。《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建立信息库,登记造册,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至不同行业,大多系兼职,本职工作繁忙,人民法院对其没有约束力,导致不能较好地行使监督、检查权。以开远法院为例,2015年,开远法院收案数为1639件,结案1160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74件。任命的5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30名全年均没有陪审过一次案件,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定的考核制度不能发挥其实际效力
三是人民陪审员奖罚机制与履行职责不匹配。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由于人民陪审员存在主观上认为人民陪审员是挂了虚职,不用实际参与其中的认识错误;虽然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数量,但受经费限制,以开远法院为例,不固定坐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按每件5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标准较低,人民陪审员参审,既耽误工作时间又耗费大量精力;加之对人民陪审员有条件参审但拒绝参审的行为,人民法院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又不能硬性安排工作,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积极性不高。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与审判质效不匹配。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庭前应当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熟悉掌握案件事实,审理时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协助主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受限于时间、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制约,导致其在庭审中听从主审法官观点“人云亦云”,不能够提出自己的异议,以“静坐”方式履行职责,导致不能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意义。
为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该院提出以下四条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按比例对各行业进行增陪;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细则,落实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首先发表意见;三是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和奖惩日常管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
(供稿:市法院 作者: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