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卧底”实施抢劫获刑罚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03-15 11:15 浏览次数:4234
3月11日,开远市法院在驻开某部队礼堂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杨某抢劫一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郭某有期徒刑5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郭某系开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8月17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杨某得知开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有一笔15万美元到账,便预谋对该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实施抢劫。郭某利用其熟悉黄某某提款流程和习惯的机会,于8月21日凌晨1时许,同杨某一起将公司安排载黄某某办理提款的雅阁小轿车挡风玻璃砸毁。10时30分许,郭某驾驶公司的另一辆微型车载黄某某到银行办理15万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郭某依照事先约定未将车门上锁,由杨某伺机藏匿于该车后排座位内,待黄某某从银行取出兑换的900000元人民币放到车内实施抢劫。当郭某驾驶微型车行驶在返回公司余中,杨某蒙面从车后排用手勒住黄某某的脖子,用刀戳伤黄某某的胸部、肩部,逼其交出900000元人民币。黄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住杨某的手指。杨某见抢劫不成,让郭某将车驶往郊区逃逸。逃离前,杨某以手指被咬伤为由,向黄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
郭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与辩护律师就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是否应区分主从犯、是否属于抢劫金额巨大加重处罚情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结合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控辩双方的辩论观点及案件实际情况,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市法院 作者:普志国)